本报告基于以下4个文件进行分析:
文号:川药监发〔2021〕120号
发布日期:2021年12月22日
发布机关: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3年9月25日
发布机关:四川省食品药品审查评价及安全监测中心
内容:20个备案类变更常见问题解答
征求意见日期:2026年1月9日
意见反馈截止:2026年2月8日
附起草说明 + 修订内容对比表
文号:川药监发〔2026〕38号
发布日期:2026年7月23日
施行日期:2026年8月19日,有效期5年
1. 修订背景:2021年试行版实施近4年,国家药监局于2023年发布了《关于加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公告》(2023年第132号),进一步规范了持有人委托生产的许可变更、生产及监管行为。为做好与现行新法规的衔接,优化办理程序,省药监局对原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
2. 适用范围不变:仍适用于由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实施的药品上市后报告类变更、备案类变更等事项,以及经沟通交流确认的变更事项。涵盖6个章节:总则、变更管理类别沟通交流程序、注册变更备案管理程序、药品生产场地变更管理、变更事项的监督管理、附则。
3. 主要修订方向(5大变化):
4. 删除条款:删除了2021版第二十四条关于"生物制品药品生产场地变更"的专门规定,改为按照2023年第132号公告相关条款执行,避免重复表述。
5. 补正机制优化:2026正式版新增了逾期补正机制——不能在15日内完成补正的,可提交逾期说明和补正计划,省局视情况延期或取消备案,比2021版的"逾期未补正即取消"更具弹性。
下表逐条对比2021年试行版与2026年正式版的关键差异,标注变更类型和具体条款变化:
| 序号 | 条款位置 | 变更类型 | 2021年试行版 | 2026年正式版 | 变更说明 |
|---|---|---|---|---|---|
| 1 | 第四条 | 修改 | 持有人应当按照规定向省局药品注册管理处和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处分别报送年度报告。 | 持有人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国家药品业务应用系统的药品年度报告采集模块向省局报送年度报告,由省局药品注册处和属地监管单位(省局药品生产处、省局各检查分局)分别进行审核。 | 年度报告从线下报送改为线上系统报送,明确了各监管单位的审核职责分工。 |
| 2 | 第五条 | 修改 | 省审评中心受省局药品注册处委托负责对变更备案资料的审查工作。 | 省审评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药品注册管理事项变更备案资料签收(依职责)、变更备案资料的审查工作。 | 省审评中心职责从"受委托审查"调整为"按职责分工签收和审查",增加了签收职能,职责更独立。 |
| 3 | 第七条 | 优化 | 沟通交流原则采用会议的形式开展,一般应邀请专家参会。 | 沟通交流的形式应结合变更类别的实际情况,必要时采取会议形式开展。 | 沟通形式从"原则采用会议"调整为"必要时采取会议",可灵活采用电话、微信、邮件、文件等多种形式,大幅提升效率。 |
| 4 | 第十条 | 修改 | 书面答复应于沟通交流会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 书面答复应于沟通交流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 删除"会"字,与第七条修改呼应——不再仅限于会议形式结束后的时限,涵盖所有沟通形式。 |
| 5 | 第十三条 | 修改 | 备案资料符合要求的,省局药品注册处通过网办系统予以签收。 | 备案资料符合要求的,省局药品注册处、省审评中心按职责分工分别通过网办系统予以签收。 | 签收职责从省局药品注册处单一负责,调整为省局药品注册处与省审评中心按职责分工分别签收。 |
| 6 | 第十五条 | 新增 | 需补正的持有人应当自15日内完成补正;逾期未补正或补正后备案资料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备案并告知理由。 | 需补正的持有人应当自15日内完成补正;不能在15日内完成补正的,请提交逾期说明和补正计划,省局视情况进行延期或取消备案处理。 | 新增逾期补正机制,允许持有人提交说明和计划申请延期,不再一刀切取消,更具弹性。 |
| 7 | 第十八条 | 修改 | 持有人通过四川省政务服务中心省药监局窗口提交《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GMP符合性检查以及生产场地变更产品研究等相关资料。(捆绑提交) | 持有人通过四川省政务服务中心省药监局窗口分别提交《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GMP符合性检查以及生产场地变更产品研究等相关资料。其中《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GMP符合性检查可合并提交。 | 三项资料从捆绑提交改为分别提交,解决技术审评时限长于许可审批时限导致无法同步完成的问题。其中许可证变更和GMP检查仍可合并提交。 |
| 8 | 第二十条 | 修改 | 药品新增生产线已通过相应剂型GMP符合性检查,可视持有人变更研究评估情况及风险评估情况免予现场检查。 | 药品新增生产线已通过相应剂型GMP符合性检查,可视持有人变更研究评估情况及根据风险管理原则决定是否开展现场检查。 | 现场检查判断从"风险评估情况免予"调整为"根据风险管理原则决定是否开展",表述更规范、更原则化。 |
| 9 | 第二十三条 | 修改 | 向国家药监局提交的补充申请获得批准后,应及时报告省局。 | 持有人还应就其他注册管理变更事项提出补充申请或备案,获得补充申请批件后方可上市。 | 明确了变更药品生产场地同时发生其他重大/中等变更时,须获得补充申请批件后方可上市,要求更严格。 |
| 10 | 原第二十四条 | 删除 | 生物制品药品生产场地变更的,持有人应当在《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获得批准后,按照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变更技术指导原则要求进行研究验证。属于重大变更的,持有人报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批准后实施。 | (已删除) | 删除原第24条。生物制品场地变更按2023年第132号公告第(四)条和(二十一)条要求执行——先完成研究验证再申请许可变更,不再单独强调。 |
| 11 | 第二十六条 | 优化 | 各有关单位对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未经持有人同意,不得对外公开,但涉及违法违规或妨碍公共利益的除外。 | 各有关单位及个人对知悉的商业秘密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 保密义务表述简化,增加"及个人"扩大义务主体范围,采用"依法负有保密义务"的概括性表述。 |
| 12 | 第二十八条 | 修改 | 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处理。 | 按照《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 法律责任条款从具体条文引用改为概括性表述"相关规定依法处理",更具灵活性。 |
| 13 | 第三十条 | 新增 |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本实施细则自2026年8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明确施行日期和5年有效期,2021试行版同时废止。施行日期与发布日期之间预留近1个月过渡期。 |
| 14 | 附件1-2(五) | 新增 | 按照相关已上市药品药学变更技术指导原则及具体要求进行研究,并提供资料。 | 按照相关已上市药品药学变更技术指导原则及具体要求进行研究,并提供资料和《变更生产场地药学技术审评药学资料自查表》。 | 新增药学资料自查表要求,涵盖12项自查要点(从批准文件、工艺对比到稳定性研究等),帮助企业系统化自查。 |
| 15 | 附件1-1声明 | 优化 | 以上声明如查有不实之处,我们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法律后果。申报事项未侵犯他人的权益。 | 以上声明如查有不实之处,本单位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法律后果。申报事项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 "我们"改为"本单位"更规范;"权益"改为"合法权益"更严谨。 |
征求意见稿与正式版之间也存在若干调整,主要反映意见采纳后的优化:
| 序号 | 条款位置 | 变更类型 | 征求意见稿 | 正式版 | 说明 |
|---|---|---|---|---|---|
| 1 | 第四条 | 修改 | 持有人通过国家药品业务应用系统的药品年度报告采集模块报送年度报告。 | 增加“向省局报送”和“由省局药品注册处和属地监管单位分别进行审核”。 | 正式版进一步明确了年度报告的报送对象和审核分工。 |
| 2 | 第五条 | 修改 | 省审评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对高风险品种变更备案资料的审查工作。 | 省审评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药品注册管理事项变更备案资料签收(依职责)、变更备案资料的审查工作。 | 征求意见稿将省审评中心限缩为"高风险品种"审查,正式版恢复为全品类审查并增加签收职能。 |
| 3 | 第十五条 | 新增 | 逾期未补正或补正后备案资料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备案并告知理由。 | 不能在15日内完成补正的,请提交逾期说明和补正计划,省局视情况进行延期或取消备案处理。 | 正式版新增逾期补正机制,更具弹性,体现对企业实际困难的考虑。 |
| 4 | 第十八条 | 新增 | 持有人分别提交《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GMP符合性检查以及生产场地变更产品研究资料。 | 增加“其中《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GMP符合性检查可合并提交”。 | 正式版增加了灵活性——三项分别提交,但许可证变更和GMP检查仍可合并提交。 |
| 5 | 第二十三条 | 修改 | 向国家药监局提交的补充申请获得批准后,应及时报告省局。 | 持有人还应就其他注册管理变更事项提出补充申请或备案,获得补充申请批件后方可上市。 | 正式版明确了上市前置条件——须获得补充申请批件后方可上市。 |
| 6 | 第二十六条 | 优化 | 各有关单位对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未经持有人同意,不得对外公开,但涉及违法违规或妨碍公共利益的除外。 | 各有关单位及个人对知悉的商业秘密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 正式版简化表述并扩大义务主体至"个人"。 |
| 7 | 第三十条 | 新增 |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本实施细则自2026年8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 正式版明确施行日期和有效期,征求意见稿未确定。 |
2023年9月发布的共性问题解答涵盖20个备案类变更常见问题,以下为关键要点摘要:
文件来源: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开发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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